铜山拟调整限售政策...

2023年09月19日15:31

彭城房产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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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正在研究取消限售政策!

近期,《行风热线》中问到:铜山区的二手房限售政策什么时候取消?

对此,官方表示:目前,铜山区买新房的时候是不限制的,新房买房以后,两年之内的是不能销售的。市区不存在这个限售政策了,铜山区和市区的政策有区别,目前有一点滞后。我们正在会商走程序(取消限售),尽快和市区同步。

今年2月份,徐州市区发布了《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每条政策均明确了责任单位。

新政要点如下:

1、支持市民卖旧换新在市区购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允许原有一套权属登记满1年且不满上市交易时限的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继续执行新购商品住宅144平方米以上的不限制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经双方协商一致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该房源另行销售,并取消90天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

3、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取消首房首贷申请条件,凡符合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4、扩大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受理范围,在淮海经济区十城互认互贷基础上,户籍地为徐州的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徐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5、放宽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条件,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持续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实施土地供应

1.科学有序组织土地上市,遵循以需定供、区域平衡原则,自主、灵活把控出让规模及供地节奏;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原则上与近期成交地块价格持平,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挂牌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文物勘探等方面排查,达到净地条件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地块出让前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先行”原则,建立地块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与出让时序相衔接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取得土地后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可放宽至4年;对于需要进行深基坑开挖、与轨道交通衔接、地质基础较为复杂的项目,由建设部门组织对建设周期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办理项目延期的依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土地竞买保证金下调至起始价的20%,竞得人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须在办理预售证前缴清且最长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起6个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优化工程项目审批

6.建立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双向承诺+双向约束”工作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前置条件,促进开发项目早开工、早上市,从拿地到办理预售许可时间控制在5个月内,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涉建相关职能单位)

7.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可在联合会商后申请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市政务服务网代企业征询供电供水等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供电公司)

8.开发项目推行施工图容缺审查机制,规划方案经审定后即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领取审图合格证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助力企业纾困减负

9.建设定销房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方式由先征后返调整为直接减免。(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供热、供电企业按规定停止收取建筑红线外开口费,并做好建筑物红线外管线建设和接入工作。(责任单位:市热力、供电服务企业)

11.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组织、谁付费”原则支付,政府部门组织验收所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由政府部门支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所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支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建设相关的部门、建设单位等)

12.规划、土地、房产等测绘事项按照“多测合一”模式推进实施,鼓励测绘服务机构进驻徐州市网上中介超市,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联排、多层、小高层、高层及非住宅项目均可按栋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放宽获得房地产开发信用评价A级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六层及以下建设工程进度出地面须达到正负零,小高层、高层建设工程进度达到总层数(含地面以下)五分之一以上(不低于地面二层封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全面提升住宅品质

14.海绵城市指标不列入规划条件,由市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优化住宅小区海绵城市方案。对新出让土地上住宅精装修不作强制性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支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划分的区域和功能应相对独立,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不得单独划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的,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同期交付住宅的居住功能要求。全面推行分楼栋、分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步推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将新建居住小区红线内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和行业监管,实现施工图审查、质安监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通管办,有线电视、供电自来水、燃气、热力服务企业)

17.已公示且未开工的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以更好满足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18.支持市民卖旧换新在市区购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允许原有一套权属登记满1年且不满上市交易时限的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继续执行新购商品住宅144平方米以上的不限制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对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经双方协商一致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该房源另行销售,并取消90天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推行棚户区改造“购房卡”安置政策,有效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1.实行新发放首套房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阶段性调整我市首套房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22.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且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则,对开发项目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4.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取消首房首贷申请条件,凡符合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5.扩大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受理范围在淮海经济区十城互认互贷基础上,户籍地为徐州的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徐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6.放宽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条件,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7.简化贷款办理流程,前置客户签约阶段信息采集,实现预抵押手续、公积金审批线上办理,推进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业务“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徐州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商业银行)

七、加强市场监管服务

28.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对销售代理机构及中介企业开展常态化巡查,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维护房地产正常交易秩序打击零首付、零月供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设立开发企业拿地前方案征询窗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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